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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决议不能剥夺独生子女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增加的一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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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东元  发布时间:2014-10-29 09:25:4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农村集体决议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因此剥夺独生子女家庭对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应增加的一人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诉称:被告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茶源村第五村民小组应该按相关规定多分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给自己。

  被告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某村民小组辩称:土地补偿等费用已有经过集体讨论的分配方案和协议,应按该方案和协议分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系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某村民小组村民,生于1987年1月21日,系独生子女户,且东安县白牙市镇政府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7月份被告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拨付给被告土地补偿等费680多万元。被告根据2013年6月29日、2013年6月30日的分配方案和协议,按照每户所征用的田亩数每亩46416元,无田人口每人20000元,独生子女每人6000元,户总人口数每人11294元,每户被征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每亩40210元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原告唐某不同意被告的分配方案,则要求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应多分一人份额。而不应当只给付独生子女每人6000元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因此,原告及原告家庭人员没有在2013年6月29月的分配方案上签字。之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有多分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应增加一人份额给付原告唐某土地补偿费。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唐某系独生子女,是被告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依法享有本组村民的同等权利,有权分配被告所获得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外,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还应享有独生子女多分一人份额的优待。被告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过全组村民多次协商决定的以抗辩,而不予分配的主张,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注释

  本案系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被告以分配方案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并获得通过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但是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对“村规民约”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尊重村民自治;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程序合法但内容违法的则不应支持。对“村规民约”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的情形,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可以对合法的部分内容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方以全组村民多次协商决定,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条款,不予支持。这也体现了在案件审理中贯彻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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