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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克里米亚公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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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4-10-16 16:23:31 打印 字号: | |
  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举行全民公投决定半岛的未来地位。2014年3月17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首府辛菲罗波尔居民就公投结果进行庆祝,并宣布从乌克兰“独立”,并正式申请加入俄罗斯联邦。根据对克里米亚全民公投100%选票的统计结果,参与公投的96.77%选民投票支持加入俄罗斯。

  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公投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俄外长拉夫罗夫表示,公投结果将是克里米亚半岛未来的新起点。美国白宫发言人杰伊・卡尼表示,美国不会承认克里米亚的全民公投结果,根据乌克兰宪法,克里米亚公投是非法的。乌克兰当局表示,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举行全民公投违法。

  俄罗斯、美国、乌克兰三方对克里米亚公投的合法性意见不一,那么克里米亚公投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先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克里米亚公投是一种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行为,那么何为民族“自决权”,该权利是否存在国际法的依据呢? 民族自决权(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概念最初由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但只是在1945年在联合国建立以后才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 即能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法文件,首先是《联合国宪章》,其第一条第二项所申明的宗旨即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第五十五条也有同样表述。当然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部分更大程度上是被当做政治宣言而非实体法律规则。其次是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即联大1514(XV)号决议,这被广泛认为是将民族自决权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里程碑性质的文件。该宣言第二条称“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还有,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力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此外,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民族自决有一些判决,这些在广义上也构成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的一部分法律渊源。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民族自决权不仅存在上述国际法的依据,还存在行使该权利的案例,即科索沃公投,并且该案例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支持。国际法院曾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就科索沃公投单方宣布独立的合法性提供一个意见。鉴于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的“最终解释者”的崇高地位,这份意见在国际法上的意义重大。总的来说,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对科索沃独立是否合法的个案做出具体表态,但是却声称一个国家之一部分单方宣布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国际法对宣布独立并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简言之,国际法院没有讲明科索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而只是说宣布独立本身不违反国际法。从以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科索沃的公投案例来看,克里米亚公投并不违反国际法。

  再从乌克兰国内法的角度来看,乌克兰法官委员会主席瓦西里•阿诺朋克表示,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举行全民公投违法。阿诺朋克表示,只有一部在全乌克兰范围内举行全民公投的法律,所以对于单独地方来说,该法律不适用。克里米亚属于乌克兰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进行公投,合法有效的公投必须在乌克兰全境范围内并由全体公民参与。据此,克里米亚公投从乌克兰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切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在有关主权及领土完整等重大问题时,应当选择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这更有力保护国家主权完整和利益。对于其它问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克里米亚公投的合法性从不同角度能得出不同结论,但它还是给了我们这种启示:维护国家权利,最终要靠实力说话,有实力才能受到法律“眷顾”,没有实力,只能靠法律打打嘴仗了。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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