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