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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解读: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为何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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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04 15:50:35 打印 字号: | |
    中新网8月4日电 对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再列入工伤范围”的疑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4日做出了解答。他表示,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以及就业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4日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上半年中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胡晓义在回答记者“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等提问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稿之后,许多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也提出了很多问题。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对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有很多新的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中。

  又比如说,提高了待遇的水平,把原来完全按本人的工资作为确定待遇的标准基础,修改为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就以全省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相应地提高了待遇水平。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还有法律诉讼,现在把这样一个很长的救济链条缩短了,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使用救济渠道拖延对工伤职工的补偿。

  胡晓义表示,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是其中的一个修改。据了解,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种救济和工伤保险的救济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的讨论。这次国务院法制办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就是希望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这本身也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我们部将协同国务院法制部门充分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提出我们的相关建议。(据中国网直播文字整理)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