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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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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17 10:21:22 打印 字号: | |
    一、受理范围:

    1、不服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含调解书)的;

    2、不服本市基层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经该基层法院复查驳回申诉后,当事人以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

    3、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按照案件复查的有关规定,批交本院复查的;

    4、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的民、行案件。

    二、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的专门规定。

    三、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和原一、二审裁判文书;

    2、一审直接生效的案件,应一并提供经一审法院复查后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3、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2、本市基层法院一审直接生效的、未经该院复查的案件;

    3、已经本院复查,驳回申诉的案件。

责任编辑: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