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含调解书)的;
2、不服本市基层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经该基层法院复查驳回申诉后,当事人以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
3、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按照案件复查的有关规定,批交本院复查的;
4、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的民、行案件。
二、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的专门规定。
三、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和原一、二审裁判文书;
2、一审直接生效的案件,应一并提供经一审法院复查后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3、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2、本市基层法院一审直接生效的、未经该院复查的案件;
3、已经本院复查,驳回申诉的案件。